大连理工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

Center for 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 of Big Data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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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伦出席第二届个人数据权益保护论坛——数据法学与数据伦理学的对话

发表时间:2019-09-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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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第二届个人数据权益保护论坛暨数据权利项目启动会在上海举办,本次论坛由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与“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课题组联合主办,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与《交大法学》杂志社协办。本次会议聚集了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上海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宁波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华为、阿里巴巴、拜耳集团、毕马威等单位的100多名学者专家,大连理工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李伦教授出席本次会议。

在本次论坛,与会嘉宾围绕数据、信息与隐私的界定及权利属性;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应用创新;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理论创新;数据法学与数据伦理四大主题展开讨论,分享理论与实务中关于个人数据权益保护的创新点,探讨当下个人数据保护面临的法律及应用难题,共同探索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合规开发利用各类数据的新思维、新路径。本次会议的高端对话环节也是国内数据法学界与数据伦理学界的首次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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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评议环节,李伦教授表示,我们大数据伦理研究团队刚刚完成玛娜基金会支持的“基于权利的数据伦理研究”,基金会接着支持这个数据权利体系研究,表明玛娜基金会的课题安排非常具有系统性和连贯性。从伦理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生产要素和生产方式发生的颠覆性变革需要在伦理学、法学和制度方面予以回应。从目前来看数据权利的属性并不明确,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数据权利仍处于一个模糊的认识状态,因此迫切需要对数据权利属性做出一个界定。数据权利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权利,从法律上界定它是一个规范性权利,应特别关注这个权利的目的和出发点。项目研究既要有中国特色,保护国家利益,考虑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几个阶段性目的,同时也要与世界接轨。我们已身处数据智能时代,时代变迁了,价值观念也会发生变化,项目研究要着眼于未来,例如有些欧洲学者认为GDPR已经过时,认为GDPR太关注现在,没有面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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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法学与数据伦理高端对话环节,李伦教授认为,数据伦理学关注有关数据采集和使用的规范问题,这是与数据法学研究是一致的。从根本上来看,数据伦理学更关切基于数据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关系。这既涉及现实的技术问题,也关系人类未来的命运问题。他指出,人类社会的数据化不可阻挡,但也应观察其后果。例如,摄像头、人脸识别等技术的普遍使用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也提高了安全保障,但可能带来数据巨机器的严重后果,这也是欧美一些地方禁止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原因所在。也许未来全球会出现反摄像头运动、反人脸识别运动。他也强调,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平衡问题,以及个人数据权利与机构数据权力失衡所导致的大数据之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