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

Center for 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 of Big Data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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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智能伦理研讨会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会召开

发表时间:2019-01-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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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大连理工大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伦理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湖南师范大学人工智能道德决策研究所于2019年1月21日在长沙共同主办“数据智能伦理研讨会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会”。来自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湖南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项目组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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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中南大学蒋美仕教授)

会议由中南大学蒋美仕教授主持,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李伦教授致欢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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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专家、大连理工大学李伦教授)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首席专家、大连理工大学李伦教授,对与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的支持表示感谢。他从项目开题会、项目组主办的学术活动、丛书和专著的出版、论文发表以及社会服务和社会反响等方面向与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报告了项目的研究进展,并报告了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强调要全面推进各子课题的研究,做好迎接中期检查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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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吕耀怀教授)

苏州科技大学吕耀怀教授做了题为“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伦理考量”的报告,他结合大数据的特征阐述了信息安全负载的伦理价值,论证了信息安全保护的正当性,并阐释了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面临的三种挑战:第一,如何在满足可用性的前提下保护大数据机密性;第二,如何实现大数据的安全共享;第三,如何实现大数据真实性验证与可信溯源。他认为应对这三种挑战,需要确立和打造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伦理保障,强调技术发展的同时应守住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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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闫坤如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闫坤如教授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哲学问题进行了梳理,探讨了机器的道德主体地位、现代技术风险中的数据安全风险、风险决策研究中的无人驾驶自主决策等问题,认为科技伦理研究与实际的科研存在脱节现象,应将伦理的规范角色转换为建设引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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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易显飞教授)  

长沙理工大学易显飞教授做了题为“情感增强技术的人文风险解析”的报告,分别就情感增强技术的类型、情感增强技术人文风险的微观与宏观进路样态、情感增强技术人文风险的形成因素和情感增强技术人文风险的治理对策等方面做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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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文贤庆副教授)  

湖南师范大学文贤庆副教授对伦理约束机制的含义进行界定,认为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中应从国家、社会、立法等方面保障个人信息权,在具体的信息使用场景中充分保障个人的知情同意权;在信息价值开发中应保障个人的同一性,限制信息暴力,平衡企业机构的数据权力和个人的数据权利,在信息采集的有效性与保护隐私的张力中实现平衡;应从群体的相对性原则逐步走向普遍主义,并在价值冲突中进行理性商讨,反思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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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大学张煌博士)

国防科技大学张煌博士做了题为“大数据时代的分配正义挑战与伦理规制”的报告,认为数据作为资产、生产资料,面临大数据分配机会正义、分配程序正义、分配责任正义等三方面的挑战,提出大数据时代实现分配正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机会均等原则、分配标准与程序合理原则、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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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颜青山教授)  

华东师范大学颜青山教授认为没有一项技术会被永久禁止,技术何时禁止、何时可以进行研发,伦理学界与科技界应共同开展讨论。他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做了自己的阐述,对数据的财产性和资源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财产性有个人因素,而资源性没有个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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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欧庭高教授)  

湖南大学欧庭高教授探讨了技术风险问题,认为科技的不当使用是科技风险的一种类型,目前伦理原则有助于预防技术风险,但灾难性事件时有发生;为应对未知的技术风险的担忧,应采用风险模拟、技术风险层次分析等手段。